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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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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

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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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沪峰律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

,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      元,则按照¥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    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20__年  月  日                               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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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2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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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

2、乙方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从事项目市场调研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公司。

二、项目背景

甲方致力于对中国境内有良好前景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通过企业的增长实现股权的增值,并通过上市、股权出售或回购等实现投资的退出和获得回报。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协助甲方寻找投资项目以及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简称为“本委托”)。

三、服务内容

乙方在本委托中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利用其丰富的网络和专业的判断力协助甲方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充当双方沟通的桥梁。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通过乙方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其他资源,为甲方物色符合甲方投资条件的项目,并对项目及项目的拥有方(下称“项目拥有方”)进行前期的接触和了解;

2、准备项目的初步项目介绍,供甲方参考(由乙方编制初步项目介绍并提供给甲方的项目以下称为“备选项目”)。项目介绍主要根据项目拥有方提供的资料编制;

3、在合适的时候安排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会面,进一步介绍该备选项目的情况并探讨投资的可能性。乙方将陪同甲方与项目拥有方初次会面(“初次会面”);

4、作为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之间的桥梁,促进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

5、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投资可行性研究分析以及协助取得项目合作所需的政府机构批准等。

甲方理解乙方在本委托中提供的服务主要为甲方介绍备选项目,同时可能包括协助谈判等,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等方式对乙方的工作加以认可)。乙方承诺,将采取及只会采取一切合法的行动与措施来履行此协议的责任及提供有关服务。

四、甲方对备选项目的最终决定权

1、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不代表或意味着甲方有义务或承诺向备选项目进行投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对是否投资于备选项目以及各项商业条件等有绝对的酌情权和最终决定权。

2、除非甲方对乙方另行书面授权,备选项目调查、谈判和交易实施过程中所需做出或签署的任何对甲方具有或可能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约定或协议,均必须由甲方亲自做出或签署方为有效。

五、业务流程

1、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提供项目推荐函和项目简介。

2、甲方在项目推荐函上签字或盖章,确认项目来自于乙方。甲方投资¥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带甲方与项目方见面洽谈。洽谈完后,双方在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项目推荐工作完成。甲方确认该项目是乙方推荐的备选项目。

4、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备选项目:

(1)决定不投资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乙方。

(2)决定投资的项目,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则按本协议第七条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3)决定暂不投资、继续跟踪的项目,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做好配合工作。

(4)跟踪一段时间、决定投资的项目,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的,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5)签订投资协议后、因故未实施投资的项目,如果后续实施投资,则按本协议第七条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如果决定放弃该项目,则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业务联络

乙方指定__________先生作为本协议约定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具体接洽各类相关事宜。

七、收费安排

乙方的收费为成功费(“成功费”)。成功费有关的税费(如有)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安排如下

如果(1)甲方就项目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收购合同或其他相同性质文件(下称“交易文件”)并生效;(2)该交易文件涉及的有关工商变更完成。

在此情况下:

甲方将按照备选项目投资额(下称“甲方投资额”,包括甲方以现金和实物市值的投资、借贷、捐赠及甲方代备选项目支付费用等各种形式投入备选项目的资金总金额)的___%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成功费应在甲方投资额已完全投入备选项目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后十(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八、保密条款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项目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但已在公共领域公开或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乙方承诺不对外披露在本委托中甲方提供的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但不包括已公开的信息)。乙方保证仅将该等保密信息用于提供本委托约定之服务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或直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持续有效。

九、项目信息及验证

乙方承诺:

1、其拥有合法、充分的权利或授权向甲方提供/披露与备选项目或项目拥有方有关的信息。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勤勉责任,以认真及专业的态度完成所委托的工作。尽可能提供所有有助于甲方了解项目的信息予甲方。

3、积极协助甲方,对项目的各种信息进行调查和验证;

甲方承诺:

1、对项目的各种信息拥有独立的判断权利,进行独立验证,并完全承担责任。

十、责任

1、乙方应以诚信和一切可能的勤勉、审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2、甲方应在项目投资完成后,按本协议及时、全额向乙方付款。

3、在遵守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及确认乙方不须就甲方就备选项目所作的决定及签订任何投资相关协议、投资合同、文件所引致的损失负责。甲方亦同意及确认乙方不需要承担就备选项目的行为及失误引致甲方所蒙受的任何损失及负责。

4、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须赔偿对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雇员)因本方违反本协议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投资合作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委托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投资合作。对于甲方投资的乙方推荐的项目,乙方拥有同时进行投资的权利。其价格与甲方相同。

十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委托期内,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另一方理解并且同意这种情形下的终止并且不追究任何责任。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如果双方任何争议、争执或不同意见在30日内不能解决,该争议将被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四、全部协议

本协议所有条款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替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有有关本合同的口头和书面协议、承诺、理解或通讯。除双方以书面同意的修改外,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办法修改。

十五、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

职位:

日期:

联络地址: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

职位:

日期:

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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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委托代理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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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 (双方约定的条件),在 期限内,支付代理费 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字)

被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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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生产,全文共 1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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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情况汇报

10月以来,XX镇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各领域的排查整治和信访维稳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安全隐患得到了有力整治、不稳定困素得到了有效化解,趋稳向好的发展形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辖17个村委会、187个村民小组、191个自然村,有常住人口48384人,主要河流4条,通车里程436.5公里。现有采石场5个,个体工商户249户,烟花爆竹经营户13户,加油站1个,餐馆47家,药店27家,营运载客车辆31辆,低速载货汽车22辆,有教学点19个,小二型水库3座,塘坝7个,渡口4个,摆渡船只4艘,较大规模建筑工地3处,地质灾害监测点14个。

二、 领导履职情况

10月以来,XX镇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相关要求,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深入实地,带头研究工作、带头检查督促,确保安全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镇长履职情况:9月28日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会议,安排布署“两节”和“xx大期间”的安全维稳工作;10月9日、16日两次下到黄龙伞地区检查指导打击私挖滥(励志名言 )采工作;10月13日到淀粉厂、完小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安全;10月17日到6个地质灾害监测点检查指导工作;10月20日召开全镇安全预警分析会,研究部署工作。

分管领导履职情况:9月30日、10月9日、16日三次下到黄龙伞地区检查私挖滥采;10月11日至12日,带领安监站到5家石厂砂厂开展安全检查;10月17日至19日,带领国土所对糯嘎、新华、岔路等14个地质灾害监测点进行检查指导。

三、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9月份共排查出安全隐患40条,其中,重点信访维稳案件10件、水库塘坝隐患2条、非煤矿山隐患3条、地质灾害隐患1条、食品药品安全隐患11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13条。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XX镇高度重视,于9月20日召开安全预警分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项抓好整改落实。

(一)信访维稳案件整改情况

妥善化解张学万、集镇建设征地信访案件2件,其余8件分别制定了化解和防控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化解案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领导包案,确定时限进行化解和防控。对不能及时化解的积案缠案,落实稳控措施,安排专人进行跟踪、说服和疏导,以稳定上访人情绪,做到对上访人思想动态掌握清楚、日常行踪和管理落实到位,确保xx大期间实现“零上访”目标。

(二)防汛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强降雨造成二号水库坝体部分冲毁,三号水库坝体出现渗漏的安全隐患,我镇安排水务所负责,指定1名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做好蓄水和泄洪工作。同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预警,争取将XX2号水库列为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三)非煤矿山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尹正海宏祥采石场档墙倒塌,浮石处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由安监站负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五有、五落实、十达标”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对宏祥采石场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10月5日前整改结束,目前,该隐患尚未整改到位,企业已停业整顿。

(四)地质灾害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火姑村委会十组地质灾害监测点部分山体出现蹋方,对居住点的2户农户、4位村民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镇政府已安排监测员赵应坤做好监测上报,同时动员农户采取临时避险措施,动员2户村民投亲靠友。计划整合民居地震安全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动员2户村民搬迁。

(五)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上月,通过对34家餐馆、35家商店、10所学校和8个药品经营店的专项检查,主要隐患是个体经营户购销台帐不完善,餐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不到位,部分商店出售过期食品,农村自办宴席卫生不达标、留样不到位。针对存在隐患,由食品药品协管站牵头,分别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加大对食品、餐饮的监管。在各村明确一名联络员、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对餐馆筹办宴席严格实行上报备案制度,强化食品留样和购销台帐管理。查处和销毁不合格食品6件,对经营户予以警告和处罚。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部分经营户易爆物品混堆、用电不规范的安全隐患,由安监站下发整改通知,与烟花爆竹经营户签订安全承诺书,督促经营户建立经营购销台账、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和管理;同时对销售过期和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处于没收,销毁不合格烟花爆竹2箱,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四、10月份安全风险预警内容及整改措施

10月以来,XX镇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的要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集中开展安全维稳排查整治两次,做到了全镇的安全维稳工作情况清楚、底子明了、措施有力、效果明显。10月20日,XX镇召开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会议,对上月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同对当前的安全维稳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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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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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调研报告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局20xx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部署,贯彻执行《**省20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有效保障保化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保化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0xx年5月以来,我局在辖区内开展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调研与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5月,我县无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有兼营单位85

家,其中药品经营企业65家、超市及其他门店20家;无化妆品批发企业,有化妆品零售单位68家,其中专营店25家、药品经营企业12家、超市及小卖店等31家、美容机构26家、美发机构112家。

共调研检查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42家,其中药品经营企业20家、超市及其他门店12家;化妆品经营单位31家,其中专营店15家、超市10家、美容机构10家、美发机构30家。

二、本次调研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和重点

本次调研与专项整治采取了实地调研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宣传培训、责任落实、日常检查与查处违法行为为手段,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研及专项整治:

(一)保健食品。

1. 重点调研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及所经营保健食品合法性的情况。认真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合法合规、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结合20xx年州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要点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

(二)化妆品。

1. 重点调研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渠道的合法性以及建立健全并执行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

2. 以化妆品专营单位、美容机构为重点,加强对美白、祛斑、祛痘以及防晒类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法情况的调研检查。

3. 以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调研检查是否有使用“三无”化妆品、过期化妆品、违法添加化妆品以及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目前我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监管依据不充分,致使监管措施不力。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保健食品监管后续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现有的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早已无法满足新的监管需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在监管中存在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基层执法人员常常感到监管措施乏力,力不从心。

(二)职能移交后,环节界定模糊,部门之间沟通交流不畅。

职能移交后,由于新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一些环节上出现了界定模糊的情况,就我县而言,《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很快移交给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的行政许可部门就停止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而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困难。

(三)保健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不统一。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历史的沿革,造成了目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的不统一,产品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常常使消费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困惑。

2.生产厂家“一号多用”,或者冒用其他合法厂家批准证号。生产厂家为占据市场份额,擅自增加产品类型,常见如补钙类保健食品同一个批准证号被同时用于儿童型、孕妇型、高钙型或不同口味等。同时,还存在冒用合法企业批准证号的情况,例如,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获了涉嫌冒用合法企业生产的气血双补案1件,目前已立案调查。

3.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手段愈加隐蔽。随着监管部门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整治,近年来未发现我县有通过电视媒体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但保健食品推销从发宣传单、贴广告等传统方式转向隐蔽的居民小区,采取在监管单位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通过推销员现身说法、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以及赠送牙膏、鸡蛋、饼干等花俏小礼品的方式进行宣传,夸大产品功能,引诱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文化素质偏低的消费者消费。

4.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销售记录不完善。通过调研检查发现,我县大部分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进销售记录制度,但在执行中还存在资质收集不齐全,尤其是检验报告未逐批收集的情况,存在购进、销售记录不完善,记录要素不齐全,只记录大宗品种,数量小的品种未进行记录等情况。

(四)化妆品监管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1.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培训不到位。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单位对员工培训教育也较为重视,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但绝大部分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甚至有从业人员对化妆品效期等常识都不甚了解,加之人员流动性大,对化妆品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较少,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有的甚至连自己归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不清楚。

2. 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除个别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部分兼营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外,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均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3. 存在购进渠道不规范、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辖区内大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但在执行中除个别较大规模经营单位外,还普遍存在购进化妆品时未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格,索取的购进票据仅为开具了数量、单价、金额的要素不全的手写单据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购进票据的行为。

4. 存在同系列化妆品共用一个号的“一号多用”情况。由于生产厂家要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尤其是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从经济上、精力上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造成的对“一号多用”行为有意或无意的默许,有的生产厂家尤其是小规模的生产厂家就采取“一号多用”的方式生产同一系列产品,尤其以防晒、祛斑、祛痘等特殊用途类化妆品为突出。

5. 小化杂类化妆品未标明相关许可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洗面奶、化妆水、护肤霜等常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般都标明了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但对于小化杂类化妆品还存在未标明上述信息的情况,最为突出的有指甲油、价格低廉的唇彩、胭脂等。

6. 部分经营单位还存在销售过期化妆品的情况。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单位,对化妆品过期情况未引起重视,甚至认为过期时间不长,又非入口产品,不会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处了销售过期美容霜、过期面膜的违法案件2件。

7. 美容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化妆品以及违法添加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美容机构服务人群的特定性、直接性、现场性,顾客往往希望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了迎合顾客的心理,留住客源,部分美容院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措施,比如,进行抗粉刺、祛痘时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美白护理时添加VC针剂等。还有自制所谓纯天然面膜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

另外,由于美容服务的特殊性,美容院还会使用一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对这部分产品单个顾客对产品的归属感不强,对产品的情况关注度不高,因此滋生了使用过期产品而顾客全然不知的情况。有的美容机构为节约成本还存在不区分顾客肤质使用产品的情况,所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8. 美发机构使用的化妆品较为混乱,尤其以染发、烫发类为突出。美发机构使用的洗发用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顾客在美发店购买后存放在店内,美发店提供服务使用,这部分产品由于顾客对产品归属感强,对产品情况关心,所以问题相对较少;另一种是由美发店统一提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这类产品由于是多人共用,加之顾客流动性大,所以顾客对产品情况一般都不太在意,因此造成了部分美发机构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使用小厂甚至是小作坊生产的质量较差的,有的甚至是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产品。

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利益的驱动再加之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质量令人堪忧。由于烫发、烫染发剂一般都需要几种制剂混合使用,加之顾客在美发机构消费时关注点往往更多在其技术上,所以烫发、染发剂使用时到底添加了什么成分、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合法,常常被忽视,导致部分美发机构堂而皇之使用不合格的烫发、染发剂而不被发现。

9. 化妆品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鉴定困难。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在使用中会有部分受用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如果情况轻微,经营单位尚有能力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但如果情况稍微严重,需要对是否是化妆品质量引发的问题进行权威界定时就非常困难。加之目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简单的、要求经营单位息事宁人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这就给经营单位和消费者都带来了困惑,双方权益得不到合法、正当的保障,也无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法治发展。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建议

因为保化品监管长期以来都处于多部门、多头监管,所以虽然目前保化品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几经机制改革,监管队伍建设不足,监管能力非常缺乏。保化品国家标准不明确,从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宣传培训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对保化品期望不科学,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目前理性消费保化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要进一步提升保化品安全状况,确保老百姓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提升整个行业发展水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尽快健全完善保化品监管法律法规,使监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保化品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必须尽快修订。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一套适用于我国保化品监管的法规条例,不但要规范保化品的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过程,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保化品的市场准入(退出)、质量检验、安全评估、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质量预警、广告宣传以及产品标志、标识、标签等管理制度。还应根据美容美发行业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狠抓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式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介,以保化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为内容,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系统培训教育,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律法规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重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三)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企业理念、质量管理等不甚了解,缺乏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保化品安全观念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都不具备,对执法部门的监管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以保化品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与企业签订并督促其按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责任要求从事经营,真正担负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借助各种渠道大张旗鼓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培养理性、成熟、依法的消费群体。

通过播放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横幅、经营场所悬挂安全警示、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渠道,采取“六进”、举办讲座、开办宣传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能正确认识保化品的作用,保持良好心态,提高识别能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健康消费。同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受到遏制。

(五)创新监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作为监管部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也是检验监管水平、监管效果的一个标杆。要根据当地化妆品行业的实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不同监管措施,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对整个行业进行扶优治劣。比如,根据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大型超市、小摊店各种不同业态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监管措施;对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基础类化妆品实行重点监管,对一些销售量小的、安全隐患不大的小化杂类品种采取逐步规范的措施。

(六)坚持源头治理,加强区域合作。

上游不防风治沙,下游又且能保持水土?保化品也不例外,其流通性强、覆盖面广,违法产品虽然发现在市场,但源头在生产,要真正做到铲除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是关键。所以,必须从准入审批、生产、流通、不良反应监测等多环节入手,多部门协作,跨区域共同作战方可见成效。

(七)加强抽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加大抽验力度,提高抽验靶向性。

保化品如果存在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被污染以及超过有效期等从表面就能判断的违法违规,执法人员只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一般都能发现。但要判断产品成份是否合格、用量是否准确,是否添加了违法违禁成份等就必须通过相关技术检验,但目前在基层监管部门该项技术支撑根本无法满足监管需要,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加强检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

应加大对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保健食品以及对防晒、美白、祛斑、祛痘、烫发、染发等重点产品的抽验数量和抽验频次,提高抽验的靶向性,充分发挥科学、有效、权威监管手段的作用。

(八)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做好司法衔接。

加强对保化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化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开展示范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质量安全示范建设,打造一批在当地有影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发挥市场引领作用。

(十)引导、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引导鼓励以法律意识强、管理规范、配合积极的经营单位为主体,建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搭建平台、反映诉求、传递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内训,开展行业评比,督促企业自律,营造保化品行业上进、守法、安全、专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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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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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推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动画学院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首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根据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学校关于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动画学院党总支及时召开了党员专门会议,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部署。要求全体教师党员干部、学生党员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自我防控意识。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门工作小组

为加强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辅导员、办公室秘书负责具体工作。另外,辅导员负责领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在学生党员中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学生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对腐败风险点的排查

为了进一步推进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岗位职责风险,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腐败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积极化解腐败风险。

在排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一个“细”字,围绕岗位权力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问题进行查找,抓住重点部位和环节,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认真查找系部领导岗位、辅导员岗位、办公室岗位等三个层次的腐败风险,确保查找风险点无遗漏。

总之,动画学院在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中,从实际出发,认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体教职工防腐拒腐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教学、

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边学边查,边查边改,查缺补漏,逐步完善,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

资溪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岗位廉能风险的查找、防范、控制为主线,以权力的清理、制约、监督为核心,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执行为主要内容,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工作效率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及“三重一大”等事项职权,确定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六个易发风险环节,全面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查找出不同类型的廉能风险点148种,并建全完善了相关防控制度,制定了业务流程图,制作各类岗位风险警示牌并上墙上桌,推行风险点分级预警防控,初步构建了具有工商行业特色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新机制。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三个到位”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桂忠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责任落实到人。县局监察室负责双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形成了上下联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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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声誉风险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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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声誉风险自查报告

积极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全力做好声誉风险监测和排查,努力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声誉风险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借鉴。

声誉风险自查报告范文(一)

今年以来,XX市XX区联社坚持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抓住 制度、执行、监督 三个环节,以制度执行年活动为载体,从全面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入手,狠抓 五个到位 ,深入扎实做好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事故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辖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到位

自年初一开始,联社领导班子把合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一是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理事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监事长为副组长,经营班子和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 制度执行年 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管理年 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检查督促,落实稽核监察保卫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分别制定了 制度执行年 活动和 合规经营、合规操作 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做到了有的放矢。三是实行 一把手 负责制,联社监事长与各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与职工层层签订 合规经营、合规操作 自查自纠工作责任书份。联社领导、部门负责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履职尽责,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争做合规带头人,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基础。

抓合规意识教育,培训学习到位

强化基础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

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临柜操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防范事故案件的永恒主题。年初,针对我区部分营业网点一线岗位人员严重不足、规章制度难以贯彻执行的严峻现实。联社一是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用工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全辖机构网点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业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个,撤并低效网点XX个,二是面向社会,招贤聚才。公开聘用大、中专毕业生XX名为短期合同工,委托省联社招收计算机、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技术人才 人,经过岗前培训,全部充实到一线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员紧缺和内控落实难的矛盾。三是联社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设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或合规风险管理岗,制定合规风险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四是打造 流程银行 。由稽核监察保卫部牵头,财务、信贷、人事、办公室等部门通力配合,重新制定了会计、出纳、信贷等岗位职责,按照 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 的要求,细化了每一笔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违规操作,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

狠抓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到位

区联社一是抓自查。制定了《XX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自查工作实施方案》,对自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在全区信用社全面开展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自查工作。并对照2019-20xx年各项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疏理了4个方面16个类型的问题,以文件形式印发各社,连同XX省银监局《2019-20xx年对XX省农村信用社各项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省联社成立以来各种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并转发各社对照开展自查。各社也将辖内各营业机构自2019年6月25日以来接受银监部门、省联社XX办事处、区联社及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梳理成条,分类整理,印发给每一位员工,逐一整改。二是抓专项检查。先后开展了上年度会计决算真实性、重空凭证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贷款本息核对、财务收支,以及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等专项检查,重点查找操作流程、管理环节漏洞和弊端,针对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份,落实专人限期进行整改。三是抓好稽核检查。联社稽核大队组建后,制定了《稽核大队管理办法》,实行分组划片包社,开展 突袭式 的检查,按照省联社提出稽核工作实行 序时稽核,业务全覆盖 的管理要求,已完成对XX个网点的序时稽核,并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发出了整改通知。同时,加强后续稽核,强化责任监督。对专项检查、现场稽核和序时稽核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确保了稽核工作的严肃性。四是抓账务会审,规范操作行为。各信用社按季将辖内分社(储蓄所)的会计账务、重空使用、信贷资料进行交叉检查和集中会审,奖优罚劣,现场督促整改。今年1-10月,全辖信用社共组织会审(社)次。五是加强责任监督,搞好离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今年,我们通过现场检查、民主测评、社会调查等方式,先后对全区XX个信用社的高管人员离任进行了审计;对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履职情况、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岗位轮换的XX名员工的离职进行了审计,审计中落实个人及共同违规责任贷款笔,金额X万元(其中个人违规责任贷款笔,金额X万元),被审计人员均书写承诺,订立了限期收贷计划。六是抓排查。针对 案件 和贷款本息对账反映出的问题,5-6月,联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是否有参与 九种人 和员工经商办企业的排查,排查出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且日常消费与收入不匹配、无故不正常上班(旷工)或经常性出现违规操作和有不良记录等行为的重点人员 XX人,仍有XX名员工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3年以上未轮岗,联社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对超过3年以上未轮岗适时进行了岗位调整;X名有经商行为的员工家属已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予以纠正,有效地整治和规范了全区信用社对员工的行为,较好的防范了道德风险。七是抓安全检查。采取实地检查与电话询查、突击检查与重点抽查、日间查与夜间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社次。同时本着安全坚固、经济实用的原则,对顶山、恩阳等11个机构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更新;新安装更换报警器X台、维修警器具社次。通过开展各类检查,加强了基层社的财务、信贷、重空、内控重点管理,有效地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案件的发生。

建立问责机制,责任追究到位

我们从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入手,限制、批评、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员工,在内部弘扬正气,杜绝违规恶习,对违规失德的人和事,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一是层层落实了事故案件 一把手 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人人签订了事故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建立了严格的事故案件责任认定程序和报告制度,做到发案必查、有案必报、查必问则、有责必究。不论检查发现的还是来信反映的问题,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符合立案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并迅速上报,不搞瞒案不报。三是建立 双向 问责机制,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处理联动,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同步,1-10月,受诫勉谈话的信用社班子X社次,通报批评的社次(含分社、储蓄所),经济处罚XX人次、罚款金额XX元,待岗X人,免职X人,除名X人,待给予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8人。向妄存侥幸心理的人员亮起了 红牌 ,维护了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了全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声誉风险自查报告范文(二)

近年来,工行山东分行营业部一直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正面引导、积极应对,分类分级、妥善处置”的工作总要求,积极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全力做好声誉风险监测和排查,努力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提高全员思想认识,确保组织管理到位。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讲政治的高度,组织全员积极关注新形势下舆情工作可能出现的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业务流程上、管理制度上防控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声誉风险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不断完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二、周密组织日常监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采取多种方式,全面细致、深入持久开展声誉风险日常监控,抓好舆情危机前期预防工作。通过摸清风险底数,明确盯防重点,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把风险责任分解并落实到机构、部门和人员,确保责任到人、排查到点、层层落实、环环到位,对舆情信息早发现、早处理、早控制。特别加强防范由各类服务问题演变而成的声誉风险。

三、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确保排查到位。

严格按照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的排查范围、内容和标准,定期对全辖的客户、机构、业务、系统、产品、服务等各个方面,组织开展声誉风险排查工作,形成重点风险名单,建立风险档案,责成专人对风险名单进行盯防,落实责任人,严防因敏感性、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引发声誉风险事件。

四、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反馈到位。

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和报送规定,及时向上级行和银监局报送重大风险隐患。对于符合银监会和工商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的重大突发事件,要求按照规定时限、路经和要求,及时报送,不得捂、拖、推、瞒,确保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到位。

五、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应对处置到位。

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积极开展媒体和社会舆论正面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妥善处置,严密防控风险的积聚和事态的扩大。对负面舆情和声誉事件的处置周密制订预案,因情施策,对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预案,不断提高妥善处置声誉风险的能力,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营。

声誉风险自查报告范文(三)

一、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

为引导我社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惠民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营业网点建立舆情分类报告机制,明确舆情监测责任和报告路径,逐步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信息报告体系。

二、职责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了信用社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组长:组织和部署各网点要以开放、积极的姿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导向正确的原则,做好舆情工作,把舆情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金融服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工作之一,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避免负面舆情升级和损害信用社声誉。

成员: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准确,要搜集调查传播源头和路径;要掌握传播范围,对舆论态度、评论、诉求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及时上报;舆情引导要积极主动,正确有效,要将正面宣传、新闻调控、网评引导相结合,形成引导合力,舆情报告内容要完整,要将相关应对措施写入报告内容及时报告。

三、应急预案

根据联社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监控我社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一)各网点必须明确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全体员工负责我社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我社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我社各网点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全社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我社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六)各网点要将舆情监测工作制度化,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对监测应对情况进行记录,尤其是做好负面信息和舆情的记录,并开展舆情研判,评估声誉状况,评价应对效果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七)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八)做好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四、预防措施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各网点指定有责任心的员工担任此项工作,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联社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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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计划和目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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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儿童的生命安全,现结合本园教育的发展实际,特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并要求严格按照执行。

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意识

1、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管理网络,有目的的制订和修改安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

2、在实行园长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儿童的安全工作,各条线各部门签定并履行安全工作责任书。

3、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

4、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经常性对园内场地、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进行检查与了解,及时把握安全工作态势,发现不安全隐患,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

5、将安全工作作为教师师德考核的标准之一,同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园教工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内,根据工作的优劣,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二、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

1、积极筹措资金,定期维护园舍设施,为幼儿园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2、严格按要求聘用符合任职资格要求、身心健康的工作人员。

3、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每周对幼儿的玩教具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每周为幼儿晒被褥等。

4、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玩教具,注意各类环境创设的安全性。

5、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6、加强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要求幼儿每天晨检率达100%。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好记录。

7、加强幼儿在园服用药品管理,根据家长的服用要求,确保服药及时、准确,严禁错服、漏服现象的发生。

8、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及园内制订的有关规定,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9、建立班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班级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积极利用幼儿园早谈活动、家教之窗、保健宣传栏等途径进行卫生安全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

2、创设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环境,结合一日活动各环节,对幼儿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并开展相关的活动,使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幼儿的保护能力。

3、在活动中渗透有关的安全知识,让幼儿知道110、160、119紧急呼叫电话的号码和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4、积累有关安全教育的资料,提高安全教育的科学性。

三、月份安排

二月份

1、召开园务会,布置新学期幼儿园安全工作。

2、制定安全工作调整补充计划。

3、期初学校安全隐患排查。

4、安全教育重点:食品卫生安全。

三月份

1、宣传有关幼儿夏季安全工作,如游泳等。

2、安全演习:地震逃生演练。

3、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

4、与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5、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6、筹备幼儿园年检工作。

四月份

1、通过家长宣传栏介绍春季传染病防治常识。

2、利用家长开放周向家长做安全宣传。

3、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

4、防溺水安全教育系列活动。

五月份

1、安全月系列活动。

2、安全演习:幼儿快速从班级到操场的疏散演练。

3、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

4、部署“六•一”安全工作。

六月份

1、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

2、印发假期安全告家长书。

3、暑期安全教育。

4、安全教育重点:防中暑、溺水。

5、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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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5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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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托管银行:_________。

1.6?投资顾问:_________。

1.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4?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3.1?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X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X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4.1?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5.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X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X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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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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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______一案,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与_______一案,具体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

二、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委托权限

甲方在整个过程中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授权,时间可根据办案进度由乙方填写。

四、代理形式

双方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即按乙方的办事进度和办理成果支付律师费。办案过程中甲方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鉴定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法院交纳。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监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权利。

2、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有领取委托成果的权利,包括收回的现金和实物。

3、甲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向乙方所派律师书面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4、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代理费。

5、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的行使代理的权利。

2、完成委托事项后有依约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3、应甲方的要求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需要调查的,乙方律师应积极的协助调查,查清相关事项。

4、对收回的现金及物品,有及时交付给甲方的义务。

5、在办理代理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七、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进度和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给乙方代理费。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办事进度事先支付给乙方的前期律师代理费。具体为:甲方于签订合同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一审律师费____元;甲方于二审程序启动之日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二

审律师费____元;甲方于执行程序启动之日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元。前期律师代理费不包含在效果酬金内。

2、判决胜诉后,甲方按生效判决书确定数额的___%支付代理费。此款在判决送达后三天内支付。生效判决书确定数额包括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计算公式如下:效果酬金=(法院支持的诉讼标的+诉讼费用)×___%。

(或者:判决胜诉后,甲方按诉讼标的与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之差___%支付代理费。此款在判决送达后三天内支付。计算公式如下:效果酬金=[(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法院支持的诉讼标的+诉讼费用)]×___%。

3、代理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___%支付给乙方(包括诉讼费用对方应当承担的部分)。

收回现金、金融票据的,按照票面金额计算。

收回有价证券的,按照证券流通价值计算。

收回其他财产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如果乙方代表甲方与债务人和解结案的,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为计算律师报酬的标准;如果乙方代表甲方通过诉讼方式结案的,按照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财产之金额或司法评估结果作为计算律师报酬的标准。

风险代理过程中,甲方自行放弃权利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仍应按照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金额作为计算律师报酬的标准。

4、乙方在代为领取现金或非现金实物后可以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在收到后三天内支付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5、甲方直接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的同时支付给乙方代理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如实的陈述委托事项或者陈述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代理事务或代理事务难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__%。

2、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事务或者本人自己出面办理此事务的均应视为乙方的代理行为。甲方同样应按本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代理费。

3、甲方未及时向法院交纳起诉费、上诉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司法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____%(或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和工作进度支付律师费)。

4、若甲方不按时支付前期律师代理费,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协议,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____%(或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和工作进度支付律师费)。

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和乙方领取乙方办理的事务所得的现金或实物后,应及时按约定的比例交付对方,否则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或依法解除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二○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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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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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甲方与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方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代理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人须知》。《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代理。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壹万两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代理事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条收取律师费用。

七、甲方逾期缴纳律师费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经着手办理代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追收其未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也可中止代理而无须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权限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判决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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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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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

受委托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成商务楼。

法定代理人:刘*玉,男,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 该所律师。

甲方因与 一案,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与

一案 具体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

二、 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

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 委托权限

乙方代理的权限在整个过程中甲方授权均为全权代理。详见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授权,时间可根据办案进度由乙方填写。

四、 代理形式

双方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风险代理就是指甲方不事先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和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甲方根据乙方的办事进度和成果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和差旅费。办案过程中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由 方直接向法院交纳。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监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权利。

2、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有领取委托成果的权利包括收回的现金和实物。

3、甲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向乙方所派律师书面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4、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代理费。

5、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的行使代理的权利。

2、完成委托事项后有依约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3、应甲方的要求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需要调查的,乙方律师应积极的协助调查,查清相关事项。

4、对收回的现金及其物品有及时的交付给甲方的义务。

5、在办理代理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七、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进度和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的代理费。

1、一审判决胜诉后甲方按判决书确定数额的 支付代理费。此款在判决送达后三天内支付。乙方败诉则不支付代理费。对方不服上诉的乙方则代理二审,二审胜诉后,甲方则在二审判决送达后的三天内按照判决确定数额的 %支付乙方代理费。

2、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为甲方收回的是现金,则按照收回现

金数额的 %支付乙方代理费。如果收回的为非现金资产,该资产收回时需经甲方同意,同意后该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收到该非现金资产后应按评估数额的 % 支付乙方的代理费。该资产变卖成现金后按其现金数额的 % 支付乙方代理费,但应扣除事先按评估数额支付的部分。甲方自用的按评估数额的 %支付。

3、乙方在代为领取现金或非现金实物后可以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在收到后三天内支付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4、甲方直接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后的三天内支付乙方代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5、乙方所收取的全额代理费用中的 % 的金额为甲方开据正式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 的金额可以用其他发票冲抵或由甲方自行冲抵,作为乙方已经用去的办案差旅费用的补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如实的陈述委托事项或者陈述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代理事务或代理事务难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标准按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 %支付。

2、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事务或者本人自己出面办理此事务的均应视为乙方的代理行为。甲方同样应按本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代理费。因委托的人或甲方本人办理失误造成乙方无法按计划完成代理事项的,应按委托事务标的和以上标准赔偿乙方的代理损失。

3、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有效的债权诉讼及执行时效丧失或者丢失重要的证据材料导致败诉,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甲方和乙方领取乙方办理的事务所得的现金或实物后,应及时的按规定的比例交付对方,否则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九、履约保证

甲方提供 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保证在乙方履行义务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十、其它条款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失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或依法解除后失效。委托事务的办理期限应以相关部门的办理期限为准。乙方应不间断的催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对代理事务在 月内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 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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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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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_________________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元,则按照¥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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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支付风险防范及处置应急实施预案_应急预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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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支付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实施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樟树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支付风险是指由于业务经营不当引发的支付风险,或由于人民群众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误解;或者是有人恶意造谣,惑乱人心等情况引发的挤兑存款,而造成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第三条我市农村信用社必须合规稳健经营,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存款(债务)的责任。

第四条我市农信联社必须加强辖内网点资产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预测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支付风险,确保辖内机构网点的平安和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支付风险的自我防范

第五条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期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改革时期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银监组、市人行、农信联社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局、公安局、银监组、人民银行、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市银监组),负责我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控和防范。领导小组实行每月例会制度,讨论和分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作出相应的评价,研究拟采取的措施。市农信联社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相应的办事制度。

第六条市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各项规定,并按月真实的向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市监管组报送“支付能力测算表”(附件)及相应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各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市农信联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信用社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创新对“三农”支持的强化与完善,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消除可能产生的各种疑虑。

第八条市农信联社要强化全市农村信用社集中调度资金的力度,提高辖内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从本预案下发之日起,市农信联社要尽快将辖内各农村信用社网点在他行的转存款一律转存联社统一调度。

第三章支付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第九条市农信联社要加强对存款的监控,对存款急剧下降的网点列为重要监控对象,并分析情况,找出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各农村信用社在上报“支付能力测算表”的同时,应对自身的支付能力变化情况作出评价,确定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市银监组、农信联社要将支付风险状况有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列为支付风险关注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提示书”,要求其迅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遏制住风险趋势,解除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市银监组、农信联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否出现支付缺口,均列为严重监控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警告书”,要求其立即上报化解支付风险的整改报告和“支付能力测算表”,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开会研究对策,对问题严重的要下派化解救助工作组。

(1)由于误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网点有集中挤兑存款的现象,可能产生急发性支付风险的苗头。

(2)由于谣言的流传,造成网点有群众集中支取存款的现象,可能产生急发性支付风险的苗头。

(3)业务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严重的资产流动性不足,有下列指标之一情况的,有引发支付风险的可能:

①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25%

②备付金比例=(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6%<3%

③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0%

④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以上存款余额>120%

⑤资产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各项存款100%>4%

第四章支付风险的化解与救助

第十三条当被严重监控的农村信用社产生支付风险苗头,或出现支付缺口时,市联社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对产生风险的原因作出及时准确的分析,找出产生风险的根源,进行对症化解和救助。

第十四条若由于误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出现挤兑存款现象,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公安、司法有关部门现场维持秩序,协助突发支付风险社做好稳定和疏导工作,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严肃处理违法人员。

第十五条若由于有人恶意造谣*谤农村信用社而产生挤兑存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妥善处置,并采取相关形式避谣,尽快消除谣言的不利影响,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对破坏金融秩序造谣生事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第十六条若由于业务经营不当,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由于第十四、十五条原因产生了支付缺口,可选择以下措施化解和救助。

一、紧急自我调整资产和负债的结构

(1)大力组织存款,压缩贷款,降低存贷比例;

(2)卖出持有的各种债券;

(3)变卖固定资产(处置抵贷资产);

(4)补充资本金(增扩股金);

(5)清收拆放或存放同业资金。

二、由市农信联社协调紧急组织辖内调剂资金救助。

三、必要时紧急向当地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救助。

四、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救助。

第十七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突发支付风险社要向市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银监组、市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情况、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樟树市防范处置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支付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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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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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改局按照分步实施、科学管理,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单位和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风险进行查找、分析评估,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4人,其中局级领导干部5人,中层干部11人,设八个职能科室。单位的主要职能是: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城市和镇(街道)综合配套改革和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的管理和全区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区关于开展廉政预警防控行动工作的部署,结合所担负的工作,我局全体人员特别是班子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查找廉政风险,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预警防控工作管理,倒排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预防腐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共完成《单位廉政风险和防范承诺表》一份、《单位主要业务流程廉政风险防控表》5份,《个人廉政风险和自我防范承诺表》34份,制定和完善预防廉政风险的规章制度8项。。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是区委、区政府为了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符合新都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我局党组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党组书记张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预警防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在工作中我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共同研究探索,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认真学习中共新都区委《关于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区领导《在区启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计划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的重大意义;二是立足实际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在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充分动员的基础上,利用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等场合,采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坚持把宣传教育与解决干部职工的思想问题相结合,在开展工作,部分同志在思想上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认为廉政风险只在领导干部身上存在,与一般工作人员无关;专门抽出时间查找廉政风险,影响职能工作的开展等模糊认识,针对这些情况,局党组一班人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亲自与有关人员谈心交流,澄清模糊,把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行动当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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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5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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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势而谋厘清发展思路

省局党组坚持思想引领,召开领导干部务虚会和正处级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廓清认识迷雾;省局班子成员领衔10个课题组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调研成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找准了制约地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凝聚发展共识,确立了“十三五”时期我省地税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总体思路:在发展目标上,强调以20xx年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为总目标,争当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排头兵、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验区、创新税收管理服务的先行省;在发展理念上,强调要牢固树立法治、创新、服务、共治“四种基本意识”;在发展着力点上,强调服务大局,始终把地税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强调服务纳税人,持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强调服务基层,为基层减负担、添活力、办实事;在发展方法上,强调统筹兼顾,坚持税收中心工作与管党治党同频共振,坚持严管与善待并举。

二、税费收入任务圆满完成

科学沉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营改增政策性减收及征管手段弱化等难题,加强组织收入分析预判,抓好收入进度监控;强化税种精细化管理,在全国率先上线财产行为税新申报表,开展企业所得税风险核查,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及预约定价企业管理力度;推进分类分级风险管理,作为全国地税单位,试点上线总局风险评价系统;进一步深化数据管税,开发应用全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存量房风险监控系统、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上线规费监控分析管理平台,推进税费全面同管;通过国地税一体化联合办税、委托代征税费等方式,有力防控了营改增后地方税费流失风险,促进税费收入稳定运行。全省地税累计组织税费收入9892亿元,剔除营改增影响可比增长16.7%,按实际入库额计算增长2.7%,其中:税收收入6575亿元,可比增长20.3%,按实际入库额计算下降0.6%,增速居全国地税第二;省级收入1011亿元,可比增长18.4%,超额完成省政府安排的收入预期目标;组织社保费等费金收入3317亿元,增长10.1%。全省地税组织收入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1%,占省级公共预算收入43.2%,占地市级公共预算收入52.2%。

三、法治税务建设持续深化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始终坚守依法治税“生命线”,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严格依法征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行为,严禁在营改增中进行回溯性清税,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全省地税实际减免各项税费1523亿元,其中改善民生减免464亿元,鼓励高新技术减免96亿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免21亿元;严格执行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扩大免征范围、降低社保费费率等政策,为企业减负逾140亿元。

推进依法决策。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制定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积极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评选首批10家全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联合省国税局制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善权责清单,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调整23项权责内容,增加34项职权运行流程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层级监督和审查人员配备制度;完善复议诉讼办案机制,全年全系统办理行政复议134件、行政诉讼86件,省局保持行政诉讼零败诉。

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积极探索稽查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开展国地税联合稽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制定《稽查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指引》,建成全国地税首个稽查远程数据监控指挥中心,精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成功查办了“0606”广告业虚开发票案、“飓风11号”涉税专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全年查结案件1052宗,查补金额83亿元,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120个,打掉作案团伙83个,缴获非法发票318万份。

四、税收改革创新稳步疾行

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以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主线,扎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全面打赢营改增攻坚战。立足全省大局,坚持“三个只要”,密切与国税、财政部门合作,全体干部职工加班加点、埋头苦干,推动177.53万户试点纳税人(其中,深圳80.77万户)税制平稳转换,实现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承接,全省地税共代征增值税60.55亿元(其中,深圳22.3亿元),“两代”纳税人税负平均下降4.76%。

扎实推进资源税改革。做好税率测算、税收优惠政策确定、申报测试、改革效益分析、宣传辅导等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打造征管体制改革“广东经验”。建立落实《方案》的组织领导、序时推进和督促落实等机制,联合省国税局代拟我省实施方案并首个上报总局审批,做法被总局在全国推广;按期完成7项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形成改革模板,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广东经验,我们的做法被中央深改办专题刊发。

全面深化“互联网+税务”。联合省国税局与腾讯签署“互联网+税务”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打造“高效税务”“智慧税务”“友好税务”“创新税务”;上线全国首个国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实现832项国地税业务网上通办,惠及全省400万单位纳税人和4200万自然人纳税人;不断完善网上办税体系,地税509项业务事项95%可在网上办理,电子办税渠道业务量占比80%;创新微信办税,涵盖6大类71项功能,用户超过600万,业务量超过2500万笔,获得省直工作技能大赛工作创新类第1名;创新电子税票,被纳入首批省政务电子证照系统试点;自主开发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在全省所有地市(区)428个办税服务厅上线应用。

五、“三个服务”取得积极成效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党政满意、纳税人满意、干部群众满意为目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立足基层打基础方面有所作为。

服务大局不动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10条措施,已实施6条,为企业减负2.4亿元,其余4条作为择机推出的政策储备;建立“一企一策”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僵尸企业”出清等提供税收政策服务;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开展“春笋行动”,推出税收服务“双创”10条措施;研究出台《关于支持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意见》,推动自创区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强税收分析,“跳出税收看税收”,形成了《关于广东税收收入运行情况分析的报告》《从税收变化看广东创新驱动发展》等税收分析精品,得到胡春华、朱小丹等省领导批示肯定。

服务纳税人不动摇。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总局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规范,出台《办税指南》,促进全省服务标准化;全力打造“全省一个办税厅”,实现全省范围业务通办,让纳税人“进一道门,办全省事”;推进12366热线全省集中,热线接通率提升至94.21%;拓展服务内涵,与南航签订全省首个“个性化纳税服务备忘录”;深化“银税互动”,创新推出“税保合作”,助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全年发放贷款299.67亿元,受惠企业9946户。

服务基层不动摇。积极应对《预算法》和营改增变化,争取出台过渡期经费办法,加大对基层补助力度,提升经费保障力;出台《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意见》,切实为基层减负;积极推进系统内对口帮扶,省局驻村扶贫工作超额完成年度帮扶脱贫任务。

六、税收共治开创新格局

牢固树立共治意识,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凝聚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共识,通力协作,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国地税合作。推动各级建立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合开展政务工作规范》,推动《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51项合作事项全部落地;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全省共建大厅336个、24小时国地税自助办税厅172个,互相进驻大厅406个,共同进驻政务大厅121个;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福田区、佛山市南海区、东莞市长安镇、江门市蓬江区获评全国百佳国地税合作示范区。联合国税部门为106户省级大企业、415户市级大企业提供税收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创新形成“省市统筹、国地协同、税企共治”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拓展部门合作。完善税警合作机制,率先在全国挂牌成立省公安厅派驻省地税局联络机制办公室,建立税警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全省重大涉税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模式,目前全省成立公安派驻地税机构130个;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局、社保局合作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全年共获取涉税信息数量1.24亿条,实现税收收入152.5亿元。

探索区域合作。成功举办第十届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会议,审议通过合作备忘录;建立与港澳税务部门、香港会计师公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定期交流机制,促进粤港澳税收合作。

扩大税宣影响力。加强税宣阵地建设,持续擦亮广东地税税宣品牌。不断巩固传统媒体阵地,省局报送新闻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397篇,创我省地税成立以来新高;积极拓展新媒体阵地,各市(区)局全面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省局微信阅读总量202万次,微博阅读总量286万次,微信发布信息量在全省22家省级政务微信公众号中高居榜首,获得全省纳税人的广泛赞誉。

七、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

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认真按照中央、省委和税务总局的要求,抓牢压实主体责任,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

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学习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省局党组组织专题学习4次,组织省局机关全体党员开展了为期2周的专题培训,各级领导班子带头讲党课954次,全系统广泛开展专题培训;制定全系统和机关两个工作方案,推动学习教育纵深开展;各地开展专家辅导、党员手抄党章、在线测试、“微学堂”等,取得良好成效。

抓实机关党建工作。开展庆祝建党95周年暨“我是共产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全系统75名基层党组织书记到焦裕禄学院进行党性和作风教育;制定《广东地税机关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党建工作责任7大类92项;印发《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编印《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为系统党建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建立省、市、县局党组成员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完善省局机关各支部与基层党支部党建共建机制;全面完成党费专项检查等4项专项整治。

狠抓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实施我省地税《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和《责任清单》;建立省局党组定期听取各市局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汇报制度,实行省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和各市(区)局党组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评议;探索党廉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相融合,实现考核全程电子化,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着力深化“三转”。出台《进一步深化“三转”有关工作的意见》,全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退出议事协调机构138个,转出主体责任事项87项,并增加承接部门人员编制,确保责任转得出、接得住、落实得好。

创新巡察制度。设立巡察办并配备专职人员,深化政治巡察,完成3轮对4个市局的巡察,发现问题807个、线索31条,立案查处9件,给予9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开展专项治理5项、建章立制11项。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11个应用软件内控功能46项、风险控制点102个;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的意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及方法操作指南》,省局全年完成内部审计项目11个,配合外部审计协调任务24项,共发现问题166个,提出整改意见建议80条;规范税企交往,制定11大类34项措施,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得到全国工商联的充分肯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举办《好家风》征文、《家风》话剧巡演等系列活动。

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印发《关于抓早抓小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年全系统共开展谈话提醒9617人次;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试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全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48起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人,其中包括2名市局一把手。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查处违反八项规定案件11宗11人,曝光典型案例15起22人次;全面规范机关预算及收支管理,开展财务风险排查和银行账户清理核查,实施省局机关职工食堂和招待所改革。

八、地税铁军队伍加快成长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善待,把队伍建设作为地税事业的基石来抓,持续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严格选人用人。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规程》,出台《关于加强市、县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共推荐使用厅级干部4名,选拔处级干部84人;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共交流轮岗处级干部23人,国地税互派干部挂职锻炼185人。

推进教育培训常态化。省局共举办主体培训班17期,参训1692人次;国地税联合举办兼职教师培训班、高端人才培训班,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创新,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在全系统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我省地税在全国练兵比武决赛中取得第5名的佳绩。

优化绩效管理。建立季度绩效讲评分析会制度和工作改进约谈机制,新增和优化绩效平台功能42项;对21个市(区)局进行实地督导,反馈整改意见155条;对排名靠后的基层单位帮扶整改;以“一市一县绩效管理推经验”为契机,在全系统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20xx年省局绩效成绩名列全国地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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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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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中心内容,以促进惩防体系建设为落脚点,紧紧围绕我单位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坚决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增强防范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创新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抓好教育、制度和监督工作,推动惩防体系建设,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防范,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够扎实规范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在实处。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2、坚持防范管理工作与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全员参与、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及范围

根据两委文件确定我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内容及范围包括: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中层以上干部、负责人事、招生、财产财务、采购、基建工程等的党员干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郝卫民(中心主任)

组  员:马洪松(工会主席)王朝晖(活动部部长)尹路(后勤主管)

中心加强领导,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建立由主任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全体党员干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工作目标

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促进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公开、规范管理,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原则,使领导班子形成民主、科学、开拓、进取的工作作风,全体教职员工形成团结、协作、创新、奉献的工作作风。

六、工作措施

(一)组织动员,提高认识

1、召开领导班子会,学习传达 《周炜同志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动员部署教辅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2、成立教辅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制定教辅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4、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传达 “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xx年总结及201X年主要任务”,使党员干部了解廉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积极参与到廉政管理工作中。

5、党员干部积极参加系统内组织的有关教育活动。

6、党员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学习并完成《两个责任理论测试题》。

(二)重点岗位,重点防范

1、关注高风险部门和高风险点岗位。在去年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单位针对管理人、财、物等人员进行监督与审核,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与此同时,建立好档案整理等工作.

2、关注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主要针对我校的财务支出、采购、招生收费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自审。

(三)完善制度、有力执行

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相关细则。明确权力运行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以及易产生风险的位置并制定防控实施;根据梳理出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对每项规章制度进行现状分析,对过时的制度予以废止,对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对未建立的及时建立。进一步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四)监督管理,防控责任

按岗位的性质、权利、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大小,审定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分出三类风险级别,一类风险为高风险,二类风险为较高风险,三类风险为较低风险。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监管层次,畅通监督渠道,实施有效监管,公开承诺,明示职责。

(五)适时考核,及时修正

注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综合效果,围绕是否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有利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的提高,在各个环节上认真总结,不断修正,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针对关键环节实施考核,考核以定期自查(查措施落实、查履职尽责、查薄弱环

节)、重点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巡视督导)为主,借助出现问题或举报投诉、群众评议等反馈信息,及时警示提醒、责令整改。提高风险防范功能,优化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使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程序化。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对于做好化解风险,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推进源头治理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完善制度。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推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突出“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要结合“风险点”的查找,防范措施的确立,逐步健全防范腐败制度体系,做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

3、有效监督,抓好落实。要突出重点岗位,把握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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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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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律师、___律师、___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xx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仲裁。

甲方:x 乙方:

20xx年xx月x日___20xx年xx月x日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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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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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_____护化产品销售及相关货物流通问题签订协议书,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化妆品为_____护化产品。

二、乙方根据需求向甲方下订单进货。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货物均为合格正品产品。

三、甲方承诺乙方每次订单中凡同种产品进货满_____份,则其中一份可按正常进货价半价进货。

四、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甲方保证货物产品为合格正品。

2、乙方承诺绝无窜货行为。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在收货、验货或销售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产品为不合格或非正品产品,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清退相关货物,甲方全额退回相应款项,且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中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存在窜货行为,甲方可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并向乙方索取相应赔偿。

3、甲方须在收取乙方货款后在约定时间内准时向乙方发货。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发货,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并索取相应经济赔偿赔偿。

本协议_____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当日开始生效。本协议复印无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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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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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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