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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研报告10篇 调研报告范文(汇编六篇)

发布于2024-09-21 12:14,全文约 18170 字

篇1: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调查与分析

一、调查统计的目的     本次调查统计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于掌握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群体,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标准,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调查统计的指标与时点     我们按照管理体制和居住地分布情况,设计了以下调查统计指标:     (1)省级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省级直管管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地方企业指由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城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     (2)本地居住人员。本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仍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在地级以上城市城区居住人员,在县镇城区(县级市、区的城区)居住人员,在城区外(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员。     (3)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离开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居住人员(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居住人员),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定居调查统计的时点为XX年底数。     三、调查统计的结果     (1)全国基本情况     XX年底,全国共有企业退休人员3282.5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3074.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208.3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884.9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469.1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750.2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74.0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203.9万人,在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3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115.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89.4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3.2万人。     (2)省(区、市)直管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省级直管企业共有退休人员589.1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509.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79.9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289.8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50.5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121.7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59.4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72.5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43.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35.8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0.3万人。     (3)地方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地方企业共有退休人员2693.4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2564.9万人,异地居住人员128.5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595.1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318.6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628.5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14.6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131.4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09.9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72.0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53.6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2.9万人。     四、相关分析:难点群体     调查统计表明有四类群体是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难点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农村和山区零散的本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群体)。这一群体共有235.2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数的7.2%,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分布很广,且居住地没有街道社区等管理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也没有精力管理这个较为分散的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群体),共有205.1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2%,目前,多数地区对本地居住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但如何实现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的管理服务仍是推动工作的难点。     --省级直管企业中,未在企业集中生活区的本地居住人员,不包括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三类群体)。共有201.6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1%,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级经办机构进行管理,虽然在居住地域上来讲可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但地方政府难以承受实行管理服务所带来的经费压力。对这类人员,虽然已经确定属地化管理原则,但在具体落实中估计难度比较大。     --定居港、澳、台及国外的共有3.2万人(以下简称第四类群体),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0.1%。这部分人不用列入我们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之内。     以上四类人员共计有645.1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员的19.7%,其中前三类群体属于缺乏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或困难较大的工作对象,在工作部署上可以向后放一放,因此这三类人群又可称为较难覆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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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机构人员调研情况汇报_调研报告_网

水利机构人员调研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水利局现有独立核算单位21个,其中科级事业单位17个,企业单位1个;现有正式职工2022人,其中干部329人,固定工573人,合同工1007人,集体工113人;现有离退休人员264人,专业技术人员539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工程师51人,初级职称482人;有管理运行人员1142人,综合经营人员768人(包括工程局、招待所、水电站),其他112人;有本科以上学历67人,大专学历313人,中专学历429人,高中以下学历1213人。 二、存在的问题 1、各水管单位的性质划分尚不明晰,权责尚不明确,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事务并存,单位自主权范围有限,因而普遍缺乏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 2、由于种种原因,使水利系统各事业单位人员增长过快,人员总量过剩,结构性人才缺乏,导致单位经济负担重,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 3、投入不足,公益性工程损耗和维护管理费用没有补偿渠道和来源。 4、管理粗放,工程设施配套建设滞后,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五是水价没有按成本核定,收取困难,自身造血功能不足,部分单位经费困难,出现亏损,人员工资难以保证。 5、目前参照执行的企业参保政策很不适应事业单位的参保实际。同时,参保人员退休后社保部门只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其它补贴、补助以及参保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由单位自己补足,没有真正实行参保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增加了单位的负担,也不利于这部分人的管理。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各项保险政策的落实,应尽快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及人员缴费的基数依据,进一步规范参保程序,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工伤、失业等相关保险的落实和退休后各项费用及参保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均由保险部门发放,实行社会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的后顾之忧。 三、意见和建议 1、事业单位的定性问题 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凉州区水利系统的特点,将水利系统各单位明确划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三类单位。这样一来势必有一部分单位将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一部分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某些机构(如水库等)也将定性为纯公益性。定性为纯公益性的单位或机构的人员定编后将由政府财政承担其工资和办公费用,增加财政负担,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批准?水利系统的其它单位(如电站等)非公益性单位是否将推向市场?如果是这样,这些单位将面临各种税收等负担,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因为这些单位实际上已经在负债经营。政府能不能给予这些单位优惠政策。 2、老职工提前退休的问题 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竞争上岗。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种因素造成的结果,一部分老、弱、伤、残等职工无论在年龄、身体、文化素养、能力等各方面都属于单位内部的弱势群体,无法与年轻职工在同一起点上竞争上岗。因此,这部分职工能否按照武威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武市事改办[]001号《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前退休。或者放宽到男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满30年的干部、工人一律提前退休;女满50周岁的干部(或女满48岁的工人),且工作年满20年,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作为改革时分流人员的一种有效途径。 3、定岗定编问题 水利系统的岗位编制可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二○○四年五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定职能、定编制、定岗位。但是我区水利系统多年来为政府分担就业压力,接纳了大量的复退军人和大中专学生,人员严重超编,人浮于事,给水管单位的运行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借这次改革,按照上述《定岗标准》,对水利系统各单位进行全面定岗核编,并在今后适当控制水利系统人员的无序膨胀,使水利系统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我区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4、组织改革领导机构的问题 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相关问题较多,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人事、社保等相关部门组成改革领导小组,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改革。 四、改革进展情况 1、在用人制度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为了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吃大锅饭”的思想,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树立“就业靠竞争、上岗靠技能”的新观念,各单位在清退临时工、季节工和养护工的基础上对现有职工进行了重新核编、定岗、定责,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线。在此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公开竞争上岗,对于竞争到岗位的职工,又与其一一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实行千分制定量考核。这一措施,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杜绝了用人上的一些不正之风,极大地调动了职工学业务、学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创新收入分配机制,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水利系统的事业单位,绝大多数打破了“铁工资”,在分配机制上闯出了有效的路子,如××单位将职工工资与效益、发电量等经济指标挂钩,根据超额完成或完不成指标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兑现工资,创出了一套适合本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他们把这种方法称之为“成本倒推法”。等单位取消了津贴工资平均发放,实行“死套活拿”,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的灵活分配制度。等单位推行“千分制”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每人每月拿出工资总额的30%,按“千分制”考核衡量工作,确定工资分配标准,体现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打破了“铁饭碗”、“铁工资”。建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工效挂钩的原则,实行“岗位、技能、效益”三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这样,既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明确了责、权、利,又使干部职工的收入与实绩直接挂钩,遏制了人浮于事的被动局面,扭转了效益低下等不良现象。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4、改变人事管理的弊端,合理分流富余人员 人事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水利事业单位在上级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指导下,结合水利工程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以此解决人员多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等单位,在发放部分工资的前提下,经职工申请、单位研究并同意,职工

可另谋职业发展,进行自主创业;××单位对未竞聘到岗位的人员,支持其参加业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学习合格后重新竞岗,在此期间,发放部分基本工资,连续三年未竞聘到岗位者,将分流安置到经济实体中;××单位安排一部分职工对农场进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减轻了水管处的负担。 5、积极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缓解人员过快增长的压力。 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措施,改革说到底是解决人的问题。我局在八、九十年代就创办了幼儿园、招待所、医务室,分流安置了一部分人员(其中:幼儿园37人,招待所54人,医务室13人)。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面对水利系统人员迅速增加,经费负担越来越重的局面,我们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先后发展了养殖场3个,安置人员15名;农林场13个,安置人员78名;水泥厂1个,安置人员32名;面粉厂2个,安置人员8名;建成人畜饮水供水厂8个,安置人员126名;依托水利优势发展旅游项目3处,安置人员42名;其它经营项目如水利超市、加工厂等安置人员39名。另外井泉灌区都成立了抗旱服务(打井)队3个安排人员26名。以上项目共安置人员301名。这些项目的开展,初步缓解了人员过快增长的压力,增加了收入,也使水利向多元化、服务性良性方向发展。 截止目前,基层约70%的水管单位按照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其中等单位进行了全面改革。 二○○五年八月五日

篇3: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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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金,然后仍依企业原资产总额申请注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人员整建制划归新设立的公司,其人员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入股人员亦不参与公司分红。这种“运动”式的公司制改造,应还其公司的本来面目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其二,“脱壳”公司。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以达到规避企业债务的目的。这种类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如果没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如果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非国有性质。其三,“泡沫”公司。一些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考核依据其注册资本金势力的客观情况,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搞虚假投资。有这么一个原本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建筑企业,XX年企业改制时,企业的20余名职工“入股投资”近5000万元,使企业成为拥有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具有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型建筑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实则职工没有投入一分钱。这种类型的公司性质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认定,公司经脱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符合公司设立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公司法人仍然成立,公司性质应依实际注册资本性质确定,如没有非国有资本进入,应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否则反之。如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公司法人不能成立,对于投资主体单一,应依投资主体性质确定“公司”的性质;对于混合型投资主体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性质或非国有性质,而应当依照各投资主体性质和人员隶属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应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实践中尽管还有除上述类型外的不规范公司存在,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抓住投资主体的性质,就不难认定这些公司的真实性质。     三、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均涉及到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职务便利”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但从刑法层面上来看“职务便利”,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亦不尽相同。就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前者的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

的性质,后者则履行的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可见二者“职务便利”的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如何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看行为人隶属关系。行为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委派成立,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公务性质的基础。第二,看行为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只有行为人所从事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且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即具有国家公务性;如是非委派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就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但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内容不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特征,因而仅仅属提供劳务性质工作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三,看行为人的权力来源。在两个不同性质公司并存时,虽然公司人员的归属亦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因公司业务需要,通常会出现公司人员既服务于原国有公司、又服务于非国有公司的情况,这种不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给我们认定职务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为主体代表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权力来源于谁。如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具有公务性;如不是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不具有公务性质。如张某在原国有公司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供职于原国有公司。由于张某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某项业务比较熟悉,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帮助经营该项业务论证、洽谈,但合同的签订仍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而非张某的名义。其在参与项目论证、洽谈过程中,非法收受客户的贿赂。因张某不符合国有公司委派人员的成立要件(委派的问题本文另行论述),此时张某的所作所为只能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志,所履行的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行为人职务性质时,一定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     四、准确把握委派的构成要件。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之意。基于委派,被委派人代表委派方行使权利,从事委派方委派的公务。构成这里的委派,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委派的主体特定。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主体。那么,人民团体能否构成委派的主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列举的委派主体并不包括人民团体在内,如将其纳入委派主体的范围,显然超越了该条款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只要立法未作出修改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不能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二是委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且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能否成为委派的对象?这里关键是看招聘主体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后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与从国有性质单位抽调人员直接委派没有质的区别,对其应当与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同等看待。如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人员显然不能成为委派对象。因此,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不论其在委派前的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三是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关系,如领导、监督关系等。如果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投资权益关系,则委派不能成立。如被告人熊某原系某电厂物资部主管,而该电厂系一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公司的下属单位。1997年该公司与某省电力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由电力局负责,电力局按电厂所卖电价的2%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电厂产权性质不变;电厂的厂长、副厂长由电力局提名,经委托方同意后,由电力局发文任命。在委托管理期间,经委托方同意,电力局发文任命被告人熊某为电厂的副厂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性质,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笔者认为,虽然电力局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但其与电厂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对被告人的任命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权力,并不是基于本身的行政管理、监督或国有投资者权益而直接产生的任命权,因而被告人熊某不符合委派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委派的方式有效。尽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它包括发文任命、任职、批准,也包括以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形式予以提名、推荐、介绍等。如前述张某之所以不能成为委派人员,就是因为其既没有任何书面委派的文字依据,从其参与业务论证、洽谈的过程、方式、结果也看不出其供职的国有公司委派的意思表示,缺乏委派成立的形式要件,因而对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是委派的目的特定。受委派人代表委派方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只能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的活动,而绝非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者社会性服务劳动的劳务,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六是受委派人在受派单位的公务活动尽管代表国家但又独立于委派单位而归属于受派单位。这就是说受派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结果直接及于受派单位,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派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派。

篇5: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_调研报告_网

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十分重视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帮助全市各爱国宗教团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了一批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在宗教上具有相当学识,文秘部落能够密切联系信教群众的~人,为各爱国宗教团体增添了新的血液。据统计,近几年我市共培养中青年教职人员共852名。我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培训班。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和研讨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近几年来,我市共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6起,接受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达1000余人次。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已毕业11届,共500多僧人,这些僧人绝大多数已进入各地佛教协会工作,成为教会的一支骨干力量。另外,西园寺经车家宗教局批准开办了佛学研究所,寒山寺经省宗教局批准开办了寒山书院,市道教协会举办了两年制的青年道徒~。

二、用“长培短训”的办法,培养基层第一线宗教教职人员。为了培养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我市各宗教团体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以往办班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培训新思路,制定了“长期培养,短期集训”(简称“长培短训”)的计划。“长”就是在思想认识到教职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制订长期计划;“短”就是要短期强化、注重实效。我市~教~在借鉴金陵神学院“一年制教牧人培训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培训工作,把一年的培训学习时间在2—3年内分三期完成,每期3—4个月,学员连续3期接受培训,可达到教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举办这样培训班的优点在于:办学活、选苗稳、收效快,负担轻。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物色和考察合格的人选脱产进教会作为专职的教牧人员。我市的昆山、吴江、太仓等地就通过这种培训方法挑选出多名合适的学员进入教会工作。

三、积极物色人才,培养宗教团体管理骨干。我市针对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多数年事已高、缺少具体办事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帮助他们物色合适的具体管理人选,帮助他们把好人选关。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我们发现市~教~一位兼职的副秘书长各方面表现不错,有较高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也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能够协调教内外的关系,工作有热情。经与市~商议后,决定借调到~工作。我们出面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联系,从1994年借调到市~工作,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由~负担。事实证明,这位副秘书长脱产之后,全身心投入教会工作,一人身兼几职,先后完成了教产的清理普查、档案定级以及教堂修建等工作,经过几年的锻炼培养,已经成为~很理想的~人。

四、加强教育,团结年轻教职人员。老一辈教职人员与我党长期合作共事,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对政府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的政治立场比较坚定,而年轻的教职人员由于缺乏实践,感情比较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容易产生抱怨情绪,思想不稳定。因此,对年轻人的培养,既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又要对他们的缺点、错误进行热情、耐心的帮助教育,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培养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利用各种机会做好工作,以免挫伤年轻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稳妥,不操之过急。我们体会到,团结教育年轻宗教教职人员,要从现在做起,着眼于未来。思想教育工作要善于捕捉时机,做到胸中有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不同对象、同一对象的不同时间不同场合,采取不同的方法去做工作。要开诚布公地多和他们交换意见,努力沟通思想,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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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浅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系统化管理_调研报告_网

浅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系统化管理

浅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系统化管理     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置帮教工作做的好坏,是预防和减少“回归”人员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 更是即将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在现限阶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环境下强化对刑释解教安置帮教系统化管理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是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监狱、~所、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据对 部分镇司法所和 公安派出所的调查以及省市司法、公安主管部门的抽查看,两 个单位的登记表及相关数据一直不一致,同时上下级掌握的数据也不一致,有明显的脱漏登记的现象;二是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在落实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定期走访制度没有按规定做到位,流于形式的比较普遍;三是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流动情况掌握不细,把握不住,存在着档案外的脱漏现象,长期见不到人的现象;四是安置难度大,经费紧张,管理人员紧缺,同时缺乏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五是缺少解除安置帮教的环节,人性化管理工作没有做到位,其特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客观性。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给刑释解教安置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一般“回归”人员的安置以自我谋生为主要手段,政府组织安置从客观上看,可能性减少,从农村到城镇,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打工谋生 的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没有对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刑释解教人员流动量也必然增多的趋势。从各镇的统计情况来看,近三年来青壮年刑释解教人员外出务工人数就逾总量的60%以上。二是复杂性。刑释解教“回归”后大多数的安置去向是比较明晰的,但是,客观上也存在一部分出狱即流散于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他们中有的不回归落户,有的则人户分离,甚至有些人用假身份证、假姓名、假地址混迹于社会,也有少数原来在外地打工的违法犯罪的务工人员,刑释解教后继续流落在外。而且重新犯罪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导致基层无法备案上报,这种复杂多样的情况,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严重,如果不下功夫,属地管理的原则难以得到落实。三是 突发性。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多数人是有转变的,能奉公守法,诚实劳动,但是少数人错误思想根源还没有根本矫正,在物欲的驱使和诱惑下易重操旧业。其中,有的自以为有一定违法犯罪经验再度铤儿走险;有的由于家庭变故,经济纠纷或受社会歧视转而产生逆反心理,破罐子破摔;还有极少数人格扭曲,对社会、对政府有报复心理,反政府、~意识强烈。这几种人都是潜在 的不 稳定因素,管控难度大。刑释解教人员中“二进宫”及至“多进宫”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人暴力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正说明了这一点。四是长期性。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接茬帮教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社会性工作,很容易导致管理上产生急躁情绪和畏难情绪,容易在思想上产生麻痹,较普遍存在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很少有系统的打算,在一定程度有较严重的走过场的行为。五是持续性。刑释解教回归人员在落实帮教后,有一个持续的接连不得的帮教过程,有一整套因人而宜的帮教措施的落实,一旦中断,轻则出现失管,前功尽弃,重则会出现重新犯罪。六是程序性。现阶段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从整体上讲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即回归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落实帮教人员、安置、随访记录、考察评议鉴定、解除帮教、重点人头管理、重新犯罪登记备案等,其中考察评议鉴定、解除帮教程序另设,但现实中,这一套完整的程序设置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地将安置帮教工作抓到位。     二、导致刑释解教未能按程序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原因剖析 分析刑释解教安置帮教未能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分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是工作中提升水平的最大障碍,当前,一些基层领导和群众主要存在着“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这仅是司法行政部门和调解组织的专门工作,而部分司法行政干部又认为此项工作面广量大,单靠小小司所一两个人兼职无法把工作落到实处,感到“无能为力”和“无所适从”。二是安置难度大是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安置帮教工作的市场化运作已是社会发展的一 种趋势,如果将安置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安置框架内,即由政府直接组织指令式安置,客观上条件已不存在,而要走市场化运作,就目前而言,条件不太成熟。一方面是刑释解教回归人员一是没有专长,即使有专长,因有过劣迹,社会上招工录用者少。另一方面,全社会目前缺少矫正应有的氛围,特别是类似于挽救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的自愿组织少,同时,现在的个体私营企业义务为社会作贡献,自愿接纳安置的还缺少大的政策、~等环境给予支持,如政策上的奖励即吸纳安置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给予企业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上的正面宣传、引导等,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外出打工、自谋生计的普遍增多,增加了帮教工作的难度。三是经费紧张是困绕着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的主要难点。目前,在外地一些好的做法上有专门回 归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基地,用资金买就业岗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回归人员新办实体(个体经营),解决回归人员的生活困难等,同时还设置了从回归到择业过渡的生活费用、家庭困难的社会救助基金等,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而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虽然是少数,但也说明了安置工作的未来走向,而这些经费除了社会捐助和募捐外,财政的拔款应该是主渠道,而目前县镇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不多,拔款也很少落实。四是专业警力不足是影响实施程序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日常管理必须落实懂业务的专人去抓,是实施程序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但各基层司所由于干警有限,工

作任务较多,而一个镇每年刑释解教回归人员少则20人左右,多则60余人,这些人员回归后,从生活、安置帮教都要一项一项的落实,人仅靠一个兼职干警去抓,工作很难规范起来,能够应付好各项工作就已经不错了。五是安置帮教工作环节有缺失是影响工作质量提升的潜在因素。除了安置工作难度大外,帮教工作抓的不规范,除有一些必须要做的外,绝大多数的工作做的不扎实。这不但缺少应有的符合解除帮教条件的完善解除帮教环节外,而且还缺少相应的考察、评估、鉴定、表彰等程序性环节,否则,刑释解教回归人 员改造的再好,一辈子都要背负着刑释解教人员的名声,对其家庭和本人心理负担比较大。六是档案不全是实施系统化管理的最棘手的难题。虽然近年来市局已开发出电脑档案管理软件,但基层的摸排和监狱、看守所、~所、少管所转到司法部门的人数相比出入较大,脱漏管现象时有发生。不但上下级人头数不同外,司法所有与派出所人 头数也不相符合。此外,相关刑释解教人员的资料不全,平时的跟踪走访、托管、帮教记录不全,绝大多数敷衍了事,有依程序进行评估考察结果台帐的则更少。刑释解教人员表现好坏,基层帮教小组很少有说的清的。     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系统化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夯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思想基础。各级领导特别是政法综治部门的领导要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组织学习文件、举办讲座、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和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氛围,以不断统一各级基层组织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构造系统化管理模式。首先,监狱、~所、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部门对可能不报到的对象要及时反馈信息和跟踪落实,把好系统化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其次,县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基层落实报到登记,摸清情况,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定期走访谈话制度,尤其要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外出人员的思想动态。第三,县安置帮教部门要及时筹建解困、培训、安置基金,启动安置程序,稳定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立足财政拔款和社会捐助,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回、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的生活困难金、年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费、过渡时期的安置费(一个月)、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费、创办过渡性帮教实体和依托个体私营企业安置的经费,依据劳动部门或以职业介绍所的方式,走市场化的道路,最大限度地就地安置,力求解决脱漏管现象,减少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第四,建立外出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向暂住地安置帮教部门反馈的网络体系。在基层帮教组织摸排外出打工人员去向的基础上,由县镇帮教组织联系,同务工所在地的安置帮教组织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在有组织流动的外出人员中建立帮教组织或明确专人帮教,做到流出地和流入地形成合力,保证不脱管、不漏管。第五,要实行每年两次的居住地和暂住地安置帮教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不仅要掌握外出刑释解教人员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他们不仅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更要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关心,对素质低、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则尽可能地列为帮教重点,把扶知与扶技结合起来,使他们顺利地重返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第六,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的考察评估、鉴定程序。从刑释解教人员被 列入安置帮教对象后,其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组要因人而宜地建立由帮教小组任组长,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自愿者等组成的评议小组,由帮教对象汇报一年来重返社会的现实表现,依据年度帮教记录、群众的反映,评议小组当面进行评点,并现场打分,同时,告知被帮教对象得分情况,进行一次戒勉谈话,将所有评估考察谈话等资料纳入被评估帮教对象的档案留存备查。第七,建立解除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程序。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已达三年的进行解除帮教评估、鉴定,评估、鉴定一般根据刑释解教人员所犯的罪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简易程序一般由帮教责任人、自愿者进行评估鉴定,适用对象为已丧失犯罪条件的,如犯贪污、挪用公款、流氓斗殴、交通肇事等罪行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它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则适用普通程序,由评议小组的全部人员进行集体鉴定。在解除刑释解 教人员的评估鉴定时要结合三年来的评估考察结果以及帮教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鉴定,采取百分制解除帮教考核标准打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以申报解除帮教,90分以下者不给予解除帮教,并作为重点帮教对象重新纳入帮教范畴继续帮教,解除帮教 以上安置帮教部门审定批准后,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帮教对象,同时将其全部档案组卷后封存备查。     三是建立一支专兼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队伍。刑释解教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安置帮教历 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社会性工程,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要实施系统化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就必须造就一支过硬的专业性队伍。首先是将镇村(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力求达到持证上岗;其次与司法学院(校)挂钩实行定点委培,造就专业人才;第三实行专业招聘,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镇级专编专岗专人,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四是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动员全社会参与帮教。运用典型抓好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也是一种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在实施系统化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中,要十分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的积极作用。要善于发现、总结和培养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勇当市场经济带头人,扶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对这些人切不可有歧视态度,要善于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作为促其进步的切入点,对他们中的先进典型不仅敢于表扬奖励,甚至可以择其重点进行大力宣传,  以形成群体效应。当然,对这些典型不能忽略教育培养与提高,在宣传中注意度的把握和正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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